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7]76号 发文时间:2017-10-20 有效性:有效 编辑:梓桐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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