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