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进行年度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