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前发文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在国家确定的扣除限额(定额)标准基础上,按最高上浮幅度给予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文件规定,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的,自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及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分别为7800元和9000元。此次调整后, 扣除限额(定额)标准较之前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