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会计核算问题
编辑: taaa  发布时期: 2017-01-19  来源: 网络  文章类别: 公共服务行业  人气: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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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上属于 事业单位,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利于准确计算污水处理成本,考核其 经营活动的成果,应改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规定:“企业应当在 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根据 污水处理厂事先与各污水排放厂家签订的协议,各污水排放厂家的污水经过截流管道 迸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然后污水处理厂将处理后达标的水质排入江河,这是一个 连续不断的过程,显然,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流程符合企业营业收入实现的第1个特征 “劳务已经提供”;每个污水排放企业在委托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之前,双方均 签订了委托处理污水协议,就每月污水处理量及收费方式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每 月月初由负责收费的部门根据上月各污水排放单位的污水排放量确定各单位当月应交 纳的污水处理费,编制各单位污水处理量及收费情况表,此表便与协议一并可作为收 取污水处理费的凭据,然后财务部门开具各单位污水处理费收据向银行办理特约委托 收款手续,符合企业营业收入实现的第2个特征“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价款的 凭据”。不论当月各单位污水处理费是否收回,既然符合企业营业收入实现的两个特 征,就均应作为营业收入入帐。对于有些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有关部门代收然后 返回给污水处理厂,可待返回收到款项时或按有关返回协议作为每月营业收入的确认。 二、关于污水处理成本的核算。对于污水处理厂而言,产品的成本项目和产品的 成本构成只有直接人工、动力电费和制造费用,不存在直接材料。由于不存在在产品、 产成品,制造费用无须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也属于一种直接费用。对于规模较小 的污水处理厂而言,可直接将工人工资、动力电费并入制造费用核算;对于污水处理 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动力电费数额较大,也可单独设置“工人工资”, “动力电费”等成本类科目进行核算。为了考核污水处理成本,还可将污水处理成本 划分为变动成本及固定成本进行分析,变动成本可分为电费、材料等项目,固定成本 可分为工人工资、折旧、管理费等项目。 三、关于折旧率的确定及折旧的计提方法。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属于国家投资建 设,运行维护费用由国家拨入,基本上没有提取折旧。由于折旧要占全部污水处理费 用的15%一20%左右,所以正确确定折旧率对于计算污水处理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正确测算折旧率报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审批,根据单位的具体情 况采用综合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方法每月计提折旧并计人当月污水处理成本,这样 不仅有利于企业今后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其成本核算资 料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及标准提供可靠的依据,以便在充分发 挥污水处理厂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TAAA 13:44:25 江西省第一批县(市)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工程量的90%。近日,江西省发布招标公告,将全省78个县(市)污水处理厂统一招标、一次性整体出让特许经营权30年。某公司想购买一家污水处理厂,但不知道国家对污水处理规定了哪些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可见,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手续也要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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