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上述条款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同时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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