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础篇一)
编辑: taaa  发布时期: 2018-04-02  来源: 韩慧玲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章类别: 房地产  人气: 1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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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文,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将以专题系列的形式,和您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

本专题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篇章:一是基础篇,二是实务篇,三是申报篇。其中基础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基本政策及基本概念;实务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收入、成本、毛利额的处理以及常见问题;申报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申报表的填报实务等。


基础篇一


基本政策

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先对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刻的了解。

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总局关于房地产行业所发布的文件都有哪些。


相关说明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首先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 以上列举政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主要且普遍适用的政策。

3. 对某些特殊情况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看当地具体规定,如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业务实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1日,2016年3月1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6月份开始预售。

问题1:

在2017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能否作为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即该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显然2017年度不属于企业的筹建期间,不能适用2012年15号公告关于招待费扣除的规定。

问题2:

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待2018年有预售收入时再一并扣除?

答:不可以。

曾经有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但是该文件自国税发 [2009]31号文件出台后,[2006]31号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在《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失效废止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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