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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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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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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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别:
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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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由于白酒生产企业涉及自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等多种生产经营方式,那么如何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解答】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主要是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生产经营方式中,以及在进口和核定计税价格等环节中体现,不同的方式和环节,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采用自产自用的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没有同类白酒销售价格,成本为10万元。则计税价格=(10+10×10%+2×0.2×0.5)÷(1-20%)=14(万元),应纳消费税=14×20%+2×0.2×0.5=3(万元)。
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用250吨粮食(成本20万元),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费2万元,均收到了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委托计税价格=(20+5+2+50×0.2×0.5)÷(1-20%)=4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0×20%+50×0.2×0.5=13(万元)。
在进口环节,进口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4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8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400×(8000+8000×20%+2000×0.5)÷(1-20%)=530(万元),应纳消费税=530×20%+400×2000×0.5=146(万元)。
在核定计税价格环节,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例】某酒厂年销售白酒1500吨,年销售额预计800万元。假设2009年8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每吨为6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如果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每吨为4000元。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每吨为5500元,酒厂应纳消费税=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而不能按照每吨4000元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白酒 加价出售怎样缴消费税(2012-12-31 12:44:45)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中国税务报
2012-12-31刊于《中国税务报》第十二版服务热线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粮食5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一共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5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7000元并取得运输票据。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协议加工费80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5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由于某酒厂加工的高度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50×3000×(1-l3%)+80000+10×2000×0.5]÷(1-20%)=275625(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5625×20%+10×2000×0.5=65125(元)。
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应注意剔除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就是买价×(1-13%);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1-7%)。二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委托加工费以及代垫辅助材料是不含增值税。三是通常情况下,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则委托方应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由于现行消费税政策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缴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通常情况下,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是不再征收消费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但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就存在价差问题,这需要补缴消费税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要是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上例中,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向酒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已经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65125元。酒厂生产这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75625÷10=27562.5(元),而公司是以每吨30000元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明显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接出售行为。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也就是说,公司在销售这批高度白酒后,还要申报缴纳消费税(30000×10×20%+10×2000×0.5)-65125=4875(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有下列三种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另外,还要提醒注意,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三是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或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下文转自晨光财务投资张小明
白酒类消费税根据规定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出厂价)的20%征收从价税,同时按照每500克征收0.5元的从量税,为此很多酒类企业为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一般通过设立的全资销售子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出厂价可以尽量压低,以达到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为了防止偷漏消费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存了38号规定国税函[2009]38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
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根据此规定,酒类企业合并层面的收入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不考虚从量税),
下表为我们统计的各上市公司2011年度的酒类收入、消费税、及消费税占收入比:
酒鬼酒 泸州老窖 五粮液 古井贡酒 衡水老白干 沱牌舍得
白酒业务收入
(万元) 96,183.00 823,244.23 1,847,440.25 317,868.73 134,897.36 109,692.03
消费税(万元)12,011.92 51,958.26 115,909.10 42,273.50 15,146.96 9,814.20
消费税占收入比(%)12.49 6.31 6.27 13.30 11.23 8.95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五粮液、泸州老窖消费税占酒类销售收入比显著低于10%的红线,沱牌舍得也略低于10%的红线,其在报告中指出其有部酒的税率为10%,故暂且可以接受,那么五粮液、泸州老窖有是怎么回事呢?是否存在偷漏消费税的行为呢?在此我表示应有的怀疑。
泸州老窖白酒收入82.32亿,消费税5.2亿,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3%,按照税法规定必定在10%以上,按10%算,消费税应为8.23亿以上。差额为3.03亿。五粮液白酒收入184.74亿,消费税11.6亿,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3%,按照税法规定必定在10%以上,按10%算,消费税应为18.5亿以上,差额为6.9亿。如此巨大的差额,我想公司偷漏消费税的可能性很低。最有可能的是从其它环节规避掉了很大一部分消费税。大约三成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把生产环节外包,就是由其它酒企贴牌生产,然后将酒卖还给泸州老窖或五粮液公司旗下的销售公司,消费税由贴牌生产的酒企承担,这样公司的消费税就较低。但是这样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假酒有何分别??况且数量如此庞大,大约占三成多,太可怕了!!
我是做食品出身的,对酒的酿造过程比较了解,酿酒需要很好的发酵环境,就是酒窑,经过几十年的生产,酒窑里的微生物环境非常适宜此种酒的生产。鉴于生产酒的环境的独特性,将产品外包给其它企业来生产,质量,口味差异很大,近年来市场上的假酒横行,我想就是这。酒企自己生产的很多一部分,太坑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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