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会展服务的单位依法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将结合相关税收法规,解析会展服务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会展服务企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会展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具体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业务活动的企业。依据税法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会展服务业试点改征增值税。那么,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有效地降低增值税税负,促进会展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业内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会展服务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依据税法的规定,凡提供会展服务的企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会展服务企业可依法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纳税身份选择法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税服务单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应税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到50%时,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税负相等;小于50%时,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大于50%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因此,会展服务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纳税身份来减轻税负。
例如:甲企业为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业,不含税年销售额为400万元,年可抵扣进项项目的不含税金额为250万元。由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因而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年应纳税额=400×3%=12(万元)。
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由于甲企业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例=250÷400×100%=62.5%>50%,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假如其抵扣进项项目均适用6%的抵扣率,则应纳税额=(400-250)×6%=9(万元),比前可节税3万元。会展服务企业有物品、运输及其他服务的采购,可抵扣项目的抵扣率可能有17%、13%、7%、6%、11%、3%,其所纳增值税可能还会减少。
如果会展服务对象多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且需要进项发票的大中型企业,会展服务企业拥有一般纳税人身份,将有利于其经营活动的开展。但是要注意,纳税人身份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会展服务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应将其收益与税负进行比较,结合经营情况,慎重选择。
(二)销项税额筹划法
会展服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进项税额确定时,应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大小,具体筹划方法如下:
1. 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会展服务企业销售额包括:参展参会费、广告费、门票费、展品运输代理及装卸搬运服务费、展览会议所需设备的租赁费等。由于各项收入涉及6%、11%、17%三档不同税率,依据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从高税率征收。因此,企业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避免从高征收,以降低整体的销项税额。
2. 正确使用销售折扣。会展服务企业常常推出折扣服务以吸引参展参会单位积极参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反之,则不准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应依此规定对所销售的会展服务进行筹划,降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达到促销降税的目的。
3. 销售服务项目及纳税时间的筹划。会展服务企业在实际经营运作中,应尽可能将服务项目统一在参展或参会服务费上,这样所开具的发票可以按6%统一交税。还应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法规定,以合理确定销售额的入账时间,利用货币时间价值,均衡每月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以降低整体税负。
(三)进项税额筹划法
进项税额是会展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接受劳务或购进货物时所担负的增值税额,从增值税计税原理看,进项税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此,会展服务企业在采购运输、广告、搭建等服务项目时,应尽可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服务供应商。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也应依法尽可能争取更多的进项税额,但要注意凭证及程序的合法性。①不得已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可请其到税务局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进项税额。②由于铁路未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接受铁路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可按照取得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运杂费发票不得抵扣。③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处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必须出具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税收优惠使用法
会展服务企业属于服务型企业,可以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左右,企业应尽可能扣足,因为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该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会展服务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测定税负,选择低税负的纳税身份
由于会展服务企业有物品、运输及其他服务的采购,可抵扣项目的抵扣率可能有17%、13%、6%、11%、3%,企业应依据自身业务情况结合税法规定准确测定税负,关注税收政策及购进项目的变化,尽可能提高评估的准确度,以合理选择纳税身份。
首先对企业未来数据进行预测。分别计算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应纳税额。假设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应纳税额为A1,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应纳税额为A2。具体计算如下:如果会展服务企业收入涉及6%、11%、17%三档不同税率,含税收入分别为X1、X2、X3,可抵扣项目的抵扣率可能有17%、13%、7%、6%、11%、3%,可抵扣项目含税支出金额为Y1、Y2、Y3、Y4、Y5、Y6,则:A1={[X1/(1+6%)]×6%+[X2/(1+11%)]×11%+[X3/(1+17%)]×17%}-{[Y1/(1+17%)]×17%+[Y2/(1+13%)]×13%+[Y3/(1+7%)]×7%+[Y4/(1+6%)]×6%+[Y5/(1+11%)]×11%+[Y6/(1+3%)]×3%}。A2=[(X1+X2+X3)/(1+3%)]×3%。
再比较A1与A2的大小。如果A1>A2,企业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A1=A2,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如果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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